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试行办法
日期:2018-05-04 13:27: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27

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试行办法

(晋轻院字【201218)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因主观过错影响了正常教学秩序、教学任务而造成的责任事故。

第二条 凡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教学差错:

1.教师上、下课(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考试等无故迟到、早退、随意离开教室5分钟以内。

2.不按规定填写《课堂教学登记表》。

3.批准调课但教师未能及时通知到班级。

4.开课1周后仍未交授课计划。

5.试卷出现差错或批改试卷不认真出现差错。

6.监考人员在考场内说闲话、吸烟、看报纸、杂志等或未按照规定位置“一前一后”严格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嘈杂或不填写考场记录者。

7.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试题、成绩单、整理归档学生试卷、试卷分析、毕业材料等教学资料。

8.漏报、错报学生成绩。

9.未按计划准备好实验、实训等,影响实验、实训课正常进行。

10.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差错。

第四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上、下课(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考试等无故迟到、早退、随意离开教室5分钟以上,10分钟以下。

2.开课3周后仍不交授课计划。

3.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超前或滞后2周以上。

4.未经批准随意调课、停课者。

5.上课无教案。

6.上课期间拨打手机。

7.责任心不强,致使学生在实习、实训过程中造成公共财产损失800元以下(易耗品除外)或学生受轻微伤。

8.试卷有严重错误,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

9.监考人员发现学生已进行违纪或作弊行为不及时制止处理而造成考场混乱者。

10.漏收或丢失试卷者。

11.涂改试卷以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或伪造学生成绩者。

12.其他程度相当的一般教学事故。

第五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教学事故:

1.课堂上进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等宣传或有故意损坏学校声誉的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2.教师上、下课(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考试等无故迟到、早退、随意离开教室10分钟以上以及无故不上课1次。

3.未经教学系部和教务处同意更改教学计划者。

4.教师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1/3以上。

5.教师醉酒上课,造成不良影响。

6.故意向学生泄露试题者。

7.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者。

8.学生在实验、实习、实训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失职行为,造成实验设备丢失,或财产严重损坏,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

9.对易燃易爆、腐蚀性、剧毒等化学药品管理使用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

10.其他程度相当的严重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六条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如下:

学院成立由教学院长负责,教学质量监督与指导处牵头,人事处、教务处、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监督与指导处。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督察、协调和负责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并按程序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及时向全院发布教学事故处理结果和通报批评等。

学院成立督导组进行督导检查。发生教学事故后,督导组与事故责任者所在部门调查、核实后填写《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书》,向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根据《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填写《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单》,一式3份,1份存档, 1份交教学事故责任者所在部门存档,1份交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对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一学年发生4次以上教学差错或1次一般教学事故,年度考核不能为“优”,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全校通报批评。

2.一学年发生2次一般教学事故或1次严重教学事故,年度考核不能为“优”,扣除奖金500元,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3.一学年发生4次一般教学事故或2次严重教学事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扣除全部年终奖金,取消当年职称晋升资格,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4.一学年发生5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3次以上严重教学事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扣除全部年终奖金,调离教学岗位。

5.教学系(部)一学年发生3次以上教学事故,取消该系(部)评先评优资格。

第八条 一般教学事故以上者应记入教师本人的业务档案。

第九条 教学事故处理的申述

发生教学事故教师如果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作出处理决定三日内向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预期视为无异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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